新京报讯(记者 张景洲)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市住建委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年来房地产纠纷案件审理情况和房地产行业经营状况,并联合公布典型房地产纠纷及合作治理案例。在一个案例中,一名业主因房地产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合同到期而四年拒绝缴纳房地产费用而被起诉。法院认为,虽然房地产公司与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合同已到期,但房地产公司向社区提供房地产服务,业主实际接受了服务,并被要求缴纳房地产费用。最终,仲裁庭确认了房地产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6年12月30日,业主委员会A小区与A公司签订了《房产服务协议》,约定A公司向该小区提供房产服务,合同期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合同期满后A公司仍将继续提供服务。目前,A公司正在起诉业主赵某,称其根据合同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拖欠该房产的使用费。赵先生辩称,房产合同已于2020年底到期,双方未续签合同,A公司不再享有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房地产服务期限届满,业主未依法决定续聘或者重新聘用房地产服务人员的,房地产服务人员继续提供房地产服务的,本案中,A公司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房地产服务协议》已于2020年12月31日到期,但业主委员会并未聘请新的房地产公司,A公司一直向社区提供房地产服务。赵某作为业主,必须接受A公司提供的服务,并缴纳相应的物业费。最终,法院判决胜诉。在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中,法官认为,房地产服务提供者起诉追回房产费用时,业主可以以不存在合同关系或者书面合同为由应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第九百四十四条规定,“房地产服务提供者按照合同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拒绝。”以房产服务提供者未接受或无义务接受相关房产服务为由,缴纳房产费用。”因此,业主必须继续缴纳房产使用权费用。编辑:杨凯 校对:李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