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 明确8类风险场景_新京报

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已进入完善和常态化阶段,企业合规运营已有清晰路线图。为支持和引导平台企业有效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执法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引》),并于11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5年11月29日。《指引》旨在完善平台经济反垄断合规管理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开拓市场,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指引》结合经济平台特点,编制了八种典型风险情景,为平台运营者提供全面、清晰的行动指南。 《指南》作为其出发点和目标是促进创新和平台经济健康发展。详细列出互联网平台可能出现的反垄断合规风险,指导平台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管理,有效预防和威慑垄断行为的发生。从文件性质来看,《指引》属于专门的反垄断合规指引,不具有强制性。完成反垄断合规可以显着降低平台运营商的不确定性成本。该指南旨在为运营商和平台提供遵守反垄断法的一般指导。这些不是强制性措施,而是加强全链条监管的创新措施。帮助平台经营者准确识别、评估和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主动规范其商业行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负责人解读《互联网平台反垄断合规指引(征求意见稿)》。政策背景:完善平台经济常态化监管党的二十大作出了完善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基本制度、加强反垄断等决策和协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宣布平台经济,指出要推动平台经济创新发展,完善平台经济规范监管体系。 2025年《政府活动报告》明确规定“制定重点领域公平竞争合规指引”。本《指南》的制定正是针对这一要求。平台经济在提高社会资源配置效率、推动技术创新和产业变革的同时,LSO因其明显的网络效应和多个行为体的参与而倾向于排除和限制竞争。市场监管总局在系统收集执法经验、广泛征求各利益相关方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指引》,帮助平台经营者准确识别、评估和防范反垄断合规风险。 《指引》亮点:聚焦八类风险场景 《指引》的亮点之一是总结了八种典型风险场景,并以实例的形式为平台运营者提供了明确的建议。这些场景包括平台之间的算法串通、组织帮助平台内运营商达成排他协议、平台价格过高、平台低于成本销售、屏蔽、“挑一”行为、“全网最低价”和平台。歧视性待遇。 “二选一”的行为“二”可能构成滥用市场力量限制贸易,而“杀大数据”则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歧视性待遇。这些风险包括数据传输、算法应用、服务定价、搜索排名、推荐展示、流量分配、补贴折扣等平台运营活动,几乎涵盖了平台运营的所有重要方面。根据指引列出的风险案例,鼓励平台运营者主动进行风险评估和自查。规避风险案例中列出的反垄断合规风险:《指引》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适当性、完整性、渗透性和可持续性),要求平台具体识别、评估、防范和控制合规风险并开展反垄断合规。根据行业、商业模式和治理结构等因素进行检查。普惠原则就是要推动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合规,全面覆盖业务领域、部门和员工,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的各个环节。渗透原则要求连接平台游戏总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等,完善总部的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机制,集中各分公司的合规管理职责,实现分层渗透、业务渗透、规则算法渗透。连续性原则强调要完善反垄断合规长效机制,确保合规管理体系持续有效实施,避免“一次性”合规和“增量”合规。风险识别:排他性合同和市场在排他性合同风险识别方面,《指引》详细列举了诱导平台经营者签订横向排他性合同、纵向排他性合同、组织建立排他性合同或实质支持建立排他性合同的各种行为方式,防范排他性合同风险。对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风险,《指引》指出,具有较大市场力量的平台经营者应当定期评估其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评估市场支配地位时,应综合考虑平台经营者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情况、市场控制能力、资金实力和技术条件等因素。此外,《指南》还结合互联网平台的主要业务模式,详细列举了典型商标滥用的具体事例。权力,例如过高的价格、低于成本的销售、拒绝交易、限制交易、固定或固定其他不公平条件和歧视性待遇。他们还总结了确定“正当理由”时应考虑的因素以及不属于“正当理由”的具体一般情况,为平台运营者提供了明确的行动指南。合规管理:全链条风险防范管理体系《指引》为平台运营者提供风险评估、风险提醒、风险防范管理、调查配合、合规审查等维度。在平台规则审查方面,《指引》列出了需要审查的平台规则,包括账户管理规则、最终用户政策、平台内运营者的合同和管理措施、与第三方服务商的合作协议等。关于审查所有针对算法,《指南》鼓励平台运营者将技术措施与人工审核相结合,建立算法迭代修改机制。平台经营者遭遇反垄断法相关调查的,可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合规激励,并依据法律法规认定建立和实施相应的反垄断法律合规制度。了解有关平台经济标准制定流程的更多信息。反垄断监管我国平台经济正在逐步深入,2020年中央首次明确提出“强化反垄断法律,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2021年,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并发布了《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指南》。 2022 年,修订后的反垄断法立法将首次将促进创新列为立法目的,并建立平台经济反垄断制度。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反垄断法新解释,明确提及与互联网“平台”相关的13条。 2025年8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起草通过了《互联网平台定价行为规定(征求意见稿)》。 《互联网平台反垄断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的公布,标志着日本针对平台经济的反垄断法律监管体系进一步完善。北京报社记者陈玲主编,张树静、付春明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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