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的“普通人”,只是观众

图片该评论编号:陈Xinyu和Chen Yingfang的文本摘录:Luo Dong处于现代时代,除了书籍外,发表在专业学术杂志上的文章正成为知识和知识积累的生产中的另一个基本职业。基于对本书的评论,“北京新闻书评每周”试图扩大“学术评论和消化”知识的新知识,并为中国人文科学和社会科学服务,并与杂志大学和“国立大学报纸材料”和其他摘要出版物一起提供服务。在学术界和公众之间建造桥梁时,我们希望与所有人分享最新的专业和前卫文件。我们还希望我们选择的文档将对本地和全球问题有清晰的认识以及中文写作的独特气质。对于相关F中的专家和学者推荐每个问题ield或野战。每个星期五,北京新闻报纸B08 B08版本都在新媒体中重印了全文。这是第1位。作者林·凯吉安(Lin Kaijian)在司法审判中考虑了“正常人”的标准。什么是“普通人”?当我们谈论日常生活案例时,我们说“人性”和“普通人不这样做”。实际上,我们正在谈论的人是“普通人”。它是由现代司法判断建造的人,符合客观标准,并用于衡量行动,认知或义务的合理性。那么合理的人,普通人还是大多数人“正常”吗?作者从同理心的角度提出了新的愿景。以下内容已由法律体系完全批准和复制,因此有关摘要,参考文献和注释的更多信息,请参见原始主题。作者| Lin Kaijian电影《二十》(2024)的配额。 1。简介:理论“一般人”标准的混乱。在法律规范与生活事实之间的互动领域中,人们始终是法律实践的中心提议。拉德布鲁克(Radbruch)肯定:“所有法律命令都可能基于一个人的普遍形象作为理性起点。”因此,作为法律实践的参考系统的“普通人”(或“理性人”)的拟人化形象的构建构成了调节个人行为的必然选择。根据司法审判,“普通人”标准的应用无处不在。在山妈妈和其他人就身体的生命,健康和权利之间的争执中(由“沉mu案”所指的身体所提及的身体所提及的身体),什么成为现实,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审判时,审判时,juzo,juzo,juzo,juzo,juzo,juzo,juzo,juzo,juzo the juzo the Jured of the Jured of the Jured of the Judress crive the Read the Refress of the Refrect”永恒rator。例如,《刑法》采用了一般社会知识的经验概念,并基于社会等价人建立了归因的局限性。法律层面上“普通人”的规范性质尚未明确确定。 WICO先前法律信息库中包含110,000个司法文件。因此,我们正确确认了运营层面“正常人”标准的不确定性危机。理论研究还显示了分散的特性。学术界正在努力建立典型的家谱,或通过解构因素来确定“普通人”标准的内部结构,有些人主张返回常识。当前的分散研究状态反映了一个深厚的悖论。当我们将“普通人”作为统计多数派时,我们不可避免地朝着经验论点的逻辑迈进。而且,如果您将其理解为“理性人”,则必须建立先验价值基础。这个基金会本体论的心理差异使实践和理论始终在两极和经验标准之间取得平衡。由电影《遗产见证人》(1957年)绘制。本文放弃了与“普通人”的本体论属性交织在一起的思维模式,而是它们重新占领。与现有的研究对概念性质的形而上学问题相比,这种范式的这种转变破坏了统计意义上大多数部门法与规范性的“理性人”之间的选择。它不仅有助于打破部门法律之间的对话冰,而且还为法官提供了一个可证实的论证框架。 2。盲人扮演一头大象:如上所述,研究了“普通人”概念的家谱。在司法实践中,“正常人”的概念的表达为分散。对司法的实证调查IAL文件显示,在我国的司法领域,有差异化的表达,例如“普通人”,“理性人”,“正常人”和“相关公众”。这个术语的混合使用不可避免地会导致问题。司法习惯的巧合差异是否有所不同,还是反映了更深的认知差异?从这个意义上讲,一些学者提出了建议。语言的差异代表了两个认识论,规范和经验主义立场之间的基本差异。规范性道路遵循康德先验哲学的传统,并吸引了纯粹的实际原因,例如建立“理性人”的假设。经验性这种方法遵循休ume的实证主义传统,并捍卫法律理由来自社会实践的经验摘要,这表明从统计意义上讲,“普通人”或“一般多数派”的概念替代。这个认识论的区别DS在司法实践中“通用”标准的应用中存在方法论系统的差异。因此,为了阐明“普通人”标准的法律含义,一个马斯蒂格是一种规范和经验的二元框架,或通过关键继承实现路线的整合。 (i)理性规范:在法律哲学的概念范围内,认知偏见,“理性”人类假设的“理性”和“正常”语义之间始终存在固有的差异。第一个是指受试者认知技能的理想形式,而第二个则代表了群体行为模式的中等统计值。但是,“理性人”和“普通人”之间的概念划分对司法实践严重困惑。在疏忽决策和义务决定的领域中,许多法官经常不自觉地通过塑造“普通人”的标准来采用“理性人”的规范概念。蒂S概念上的混乱渗透到学术话语系统。例如,“当建立理性的人时,法官可以知道正常人在未决案件的情况下做出的决定”反映了“普通人”和“理性人物的概念的混乱。”这种司法和理论话语的困惑实际上揭示了该试验与目的地的调和时,审判的认知失调。 Stingelv。在这种情况下,澳大利亚上级法院取代了以“理性人物”的标准来取代人的理性标准和“普通人”的规范功能,这导致法律估值系统的基本扭曲。“理性人”对法律制度的监管期望及其行动,其行为是一种绝对的态度,这是一个绝对的智力,并且是凯特(Keant oferib)的智慧,并且是凯特(Kant)的智力,并且是凯特(Kant)的行为。独立质量,可以不采取极端措施,因为它们是造成的。它们基于人类常见的经验,其反应强度受特定情况下的情绪控制。该部门在法律体系中尤为重要。根据私法自治的价值目标,民法通过“理性人”的监管场所建立了制度化的行动范式。该估计实际上是友好父母概念的现代表达,该概念将罗马法律的道德勤奋要求纳入了操作行为标准,并且使其成为一个客观的参考点,可以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中。 “罗马法的历史”:[意大利]朱塞佩·格罗索翻译:黄冯版本:2018年9月中文大学的出版社有时会在这种区别上过于过分。谈论法学家Británicos的“理性人”的标准,讽刺“理性人民” as formed in issues of real transcendental qualities: “prudence is a guide for” rational people. “” Radical people “to idealization lead to a serious disconnection between the normative assumptions and the real world. The opposite of reason between reason and emotions is that, which, regulated, governs, govern,” the capacitors “of the counties.” Rational considerations are related here to a reasonable issue, but specializa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is being made. The result of action or value judgments, by explaining the generality of rationality and rationality, should judicial judgments “subjugate the irrational concept of common people? In concepts and rules, legal norms are marginalized from the legal perception of citizens, destroying the foundations of complying with the laws of citizens, and” normal persons “appeal to the” normal “paradigm ofCommon sense rooted in social traditions.这种变化是作为对堤防“三位一体”认知框架的重建l法律学说。常识是社会认知的基本共识,常识需要社区中正确试验的范式,常识将社区的道德和情感结构内在。正如创新的判断所显示的那样,例如“ Yu Huan事件”,借助常识要素,法官可以有效地实现法律和社会影响的统一性。 “特立尼达”的框架本质上构成了法律体系与生活世界之间的意义渠道。毫不奇怪的是,一些学者认为,“刑法”,常识,常识和常识是在“普通人”注射器的帮助下注入犯罪规范的身体。从“正常人”标准的规范有效性的基础上,它是从交互的角度来看,是“常见的习惯”,这是社区的相互作用的精神,它意味着相互作用的共识,即在互动中的互动,这是指相互作用的,它是指相互作用的,它是指相互作用的,它是指相互作用的,它是指相互作用的,它是指相互作用的,它是指相互作用的,它是指相互作用的实践。支持社区日常生活的规范制度和标准以及规范和判断他人的沟通行为的规范标准。”从主体间性的角度来看,常识本质上是对沟通社区在历史实践中建立社会现实建立社会现实形成的共识的知识。在这种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在生活中的冲突和常见的案例是一种规范,是在生活中构成的依据。法律制度的正式理性与生活的实质性合理性这是这种分手的,对刑法的常识的愿景提出,司法实践必须重返生活世界,而他们的本质是对法律制度对生活世界的理性的制度化看法。电视连续剧中的固定图像是“法律的名称”(2025)。但是,对正义的常识意见仍然面临着规范的困境。在现代性的背景下,共识基础逐渐消失。如下所示:首先,共识具有空间和时间限制。在一个由差异化手机的现代社会中,常识被稀释为LOC知识,其有效性值得怀疑。在类似的情况下,常识和常识的局部特性可能会导致参考的不同标准。其次,常识不能涵盖“一般”的含义。某些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理论具有非凡的性质。量子缠结的现象破坏了CLAS中的常识sical物理。人工智能挑战了传统因果关系的看法。幸存者的常识和偏见的悲剧提出了基于直觉和经验的人类形成的常识判断问题。科学革命限制了常识的适用性。第三,常识处于危险之中。 “常识是简单而基本的事实和真理,通常没有必要证明或解释它。”但是,正是由于Sencommon Tido的明显性质,“一般人”的标准是法官逃避证明理论义务的借口。第四,常识构成的规范集中于道德和社会习俗的规范。异常行为不一定会引起道德批评,更不用说法律惩罚了。本质上,“普通人”的概念的本体论难题反映了根据教义传统的几个部门法律的概念构建。国际L悖论。为了将理论带入“正常”标准的原始外观,原因必须受“正常” in绳的约束,并且必须绑定,但是这些前缀或限制仅来自理论家的想象力,并且它们的持续积累使得难以识别“正常”标准。为了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将范式创新引入现象学方法中。 LTO学说研究的范式领导了学者,他们专注于忽略“普通人”的含义,而部分忽略了“普通人”的含义,这是正确的短语。因此,我们采用一种现象学方法来直观地通过停止传统学说的理论前提来直观地可视化“普通人”的真实外观,并考虑到“人”传播的含义。 3。范式的转变:从冗余到转移(i)自我参考:“对冗余到一般冗余“人”的批评确定义务的原因,“普通“人”的标准是在概念周期的困境中找到的。基于虚构主题的行为模式来确定注意力的责任,它本质上违反了我的正常理性的吉列),这必须返回渔党差异的决定,法官必须首先阐明“一般”的限制,以确定“一般情况”的情况。依赖DS关于“一般”的现有理解。这个概念周期导致了法律阴谋,即“正常人”成为一种用同义词重复的修辞游戏。考虑到这一点,一些学者认为,所谓的“普通人”是“一般”属性的具体隐喻,而“普通人”的标准不是特定的真正标准实用含义。 “通用”标准。它已通过德国客观属性理论进行了测试。隐含地隐含着德国民法中的申诉规范是为了确定是否要出售该主题直接对作者是否打破并偏离需要采取行动的社会生活标准的客观判断。这种理论进化揭示了法律概念的建设中的经济原则。 “它可以独立执行标准评估功能,模仿(’人’)成为概念的冗余。电视连续剧“法律与秩序:S:S私人受害者“(法律与秩序:特殊受害者)单位)第2季(2000年)仍然存在。在认知水平上的法规导致“普通人”的道德法则的标准,该法律是数学公理的,并且能够通过纯粹的推论与经验的基础分离而成为概念的概念,并可以通过纯粹的扣除来理解行为的规范。换句话说,只要它对“一般”的概念有足够的理解,并且当适当的限制受到限制时,必须引入经验细节。气质和判断可以在理论背景下预测“一般”的行为。这导致标准“正常人”或“标准人”的想法的崩溃。因此,偏爱法律领域的“正常人”是具有本体论一致性的恒定主题,并试图通过人格特征推断行为是t下的空中想象力他的概念世界。如果基本概念仍然模棱两可,则有关司法应用程序的规范性陈述由于缺乏与Metatia相关的支持而失去了基于证据的基础。 (ii)目前,有两种方法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将“普通人”的认知团队定位,以研究学术界“普通人”的本体论研究。一种是一种基本方法,旨在通过解剖概念分解来建立“普通人”标准的组成部分。另一个是基于解决标准化行为模型构建的类型的范式。这两条路线很有用,但是当它们应用时,它们总是会面临阳ot。法官可能需要借用“普通人”的认知能力,有时他们需要观察“普通人”的行为技巧,有时甚至被迫干预“普通人”的感觉阈值的规范性酌处。显然,由于di“普通人”的经文和复杂的应用,主要或类型的努力只是阻止沸腾。这种困境的根源在于传统理论对司法正义的认知过程的错误阅读。研究人员经常将“普通人”的标准视为法官采取法律解释或事实决定的标准。但是,当“一般”标准找到某些事实时,法官仍然有必要解释或重建ITALEDAL,从而导致标准偏见的客观性。但是,作者表明,在司法审判的三段论中,“一般”标准的基本功能不是提供客观的统治者,而是为法官提供认知工具以“将自己放在鞋子上”。无论是民事审判还是刑事审判,其本质是法官在证据和规范性文本的行为中发展的认知结构。这个过程不仅需要a的识别事实上的主张的意义,以及在价值的价值方面实现公司,当事方和公众之间认知协调的实现。在司法试验的认知结构中,“普通人”的标准将双重认知功能作为工具。在规范解释的维度上实现了法律文本的固定含义,并在确定事实的范围内完成了心理状态的模拟和重建。 “一般人”作为法官理解法律规范的工具的标准始终执行整个法律解释过程。该工具被纳入法律解释中,作为基本标准。法官是采用文字,确定的还是系统的解释,法律意义的最终决定都必须返回到公司普通成员的共同框架。 “判断方法”(第四版)作者:梁•huixing版本:法律出版社2021 Liang Huixing分析是否可以将针对消费者权利的法律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应用于争议期间的商业房屋的出售,这表明商业家庭的买方被确定为消费者,并且将房屋的购买和销售视为购买和销售。在商业房屋的争议中,法律对保护消费者权利的法律的规定违反了制定《消费者权利保护法》第55条时,违反了批准消费者市场伪造和不良现象的立法目的。目的和字面解释之间的这种冲突本质上是“消费者”的概念是关于如何理解的争议。如果法官制定法律时,立法者应支持“一般消费者”的概念,或者应该根据对现代“普通民众的看法”重建“消费者”的含义在解释实践中,“普通人”标准作为一种认知工具的运作不仅限制了法律文本的语义潜力的局限对当前成员的立法文本的期望。y。司法裁决的一个小前提,司法承认在事实的确定水平上面临着自己的问题。 “作为法官的约束,法官必须根据认知的特定基础发表判断,包括理解和评估部分的内部活动”。即使对民事不满和犯罪犯罪的归因理论已成为客观的归因,对预期的可能性的判断,避免后果的可能性,期望的可能性,期望的可能性和等效因果关系仍然必须采用犯罪者(或“正常人”的认知和元素来评估审判者的特定知识。审判的事实,理解“普通人”的关键是“穿上鞋子”作为现象学角度的“人”的认知实践实践实践实践实践实践实践实践的实践,“实践实践实践的实践”,即在实践中“在实践中”。司法系统各种问题之间的共识。韦伯的社会学框架重新体验(Einfühlendnacherlebend,即同理心。作为人类认知(或心理学)的重要机制,同理心涵盖了三个维度:德国情感共鸣的概念:该机制及其机制揭示了两种传统的人物的转变,这是在经验丰富的事物的转变。您的思想和认知元素的协同​​作用,其工作机制的机制遵循因果推理模型y取消这种间接的认知范式。在现象学的视野中,其他身体的故意活动(手势活动,表达活动)(例如运动)不是心理状态的象征性表达,而是思想存在的花的表达。他人的精神生活通过他们的身体行为在我们身上肮脏地表现出来。我们可以直接在其行为和表达中直接感知他人的自我,而不必与我们自己的经验相比。换句话说,我们知道其他人不信任他们的心理状态,而是通过直接感知同理心。这种认知是直观的,直接的认知。我们没有先看一下我们的脸,然后猜测情绪表达的表达,而是直接从我们的笑容中脸红,直接从幸福中羞辱。当法官观察委托人的颤抖时,他不会通过自己的类比来承担委托人的焦虑经验。相反,直接在感知领域给出焦虑判断。这样,我们可以直接感知和理解他人的感觉和意图,而不是通过理性推理间接推断。这个方向的看法是我们与他人建立联系并了解他们内心世界的重要基础。这正是我们将在下面详细介绍如何将同理心用作分析“通用”标准以及在司法过程中的含义的详细信息。 4。重建转移范式:司法领域的正义观众(i)对转移和评估的司法认可和评估司法审判中的转移机制本质上是法官通过想象中的重建进行认知和评估。它暗示着通过通过想象和猜测对他们对人的感受来构建他人的现在(或过去或将来)的情况,这意味着“反映他人状况的同理心”他们处于他人的位置。 “在司法判断的认知结构中,转移酶机制是在构建局势法官的情况下进行的。事先观察专业审判,然后在案件出现时重建最初的情况。在此阶段存在一个阶段。在此阶段,法官需要在案例中改变案例,并且在案件中造成了较小的案例,而这是一致的构建案例,而这是一致的范围,而这一范围是一致性的,而这是一致性的,而这是一致的范围,那么构建了一个案例的范围,就可以建立一个案例的范围。避免在特定年龄段的人中模拟个人的认知能力和情感反应特征,法官必须将他的反应与那些在第4阶段中挪用他的相似之处。同理心具有愉悦的身份感和携带的狂热感是适当的。当两者之间的情绪存在显着差异时,同理心是不适,而同理心的行为是不合适的。但是,问题在于,司法领域的记忆机制面临着根本的紧张局势。另一方面,认知和转移判断不可避免地与情感成分有关。法官的适当法官本质上是表达情感态度的表达。在法律哲学领域,情绪判断与法律规范制度之间兼容的方式构成了情绪与理性之间的紧张问题。另一方面,作为了解他人思想的一种认知工具,转移机制受到了受试者自然运作时的生命世界之间的障碍的影响。当法官面对具有不同历史背景的演员时ND价值体系,生活世界的异质性导致同理心的偏见和同理心有效性的衰减。正如休ume所说,从个人角度来看,情感判断不能构成理性对话的基础。更重要的是,善解人意立场的偏见可能会使判决不确定并破坏司法系统的权力。我们看到,司法同理心面临的基本挑战是如何将基于个人情感预测的私人看法转变为具有普遍规范性质的法律判断。重要的是要记住,这种类型的问题不是司法同理心固有的,道德判断面临同样的问题。自照明以来,其中心理性的道德概念逐渐占据主导地位。这些核心在于它对客观道德真理的存在的坚实信念,强调了理性,并是认识这些真理的​​主要方式。这个意识形态的家谱Ogy可以来自苏格拉底关于“病毒是知识”的提议。这包括金属地位的基本精神,通过将道德判断转化为理性的认知问题,然后被称为道德现实主义,从而确立了道德领域理性的优先级。在一些高度理性的道德现实主义者的眼中,道德定律类似于几何公理,目标是通过纯粹的思想和扣除来理解道德定律。正如理性主义范式通过上述理性主义范式批评“一般”标准一样,这种观点强调,可以理解道德定律是出于纯粹的原因,认为法官可以通过纯粹的理由来理解行为规则,并确定“一般”行为标准。古典自然法的策略理论反映了这一说法,法律被视为对特定客观秩序(例如宇宙秩序和人类)的合理反思,并支持下层正义本质的地位通过合理的调查和逻辑推论。 “关于法律的16个会议:主题和理论”,编辑:Zhang Qi等。版本:2024年8月,与北京大学的媒体相比,道德情感主义的传统认为,善良和道德邪恶可以源于理性,但也需要经验和情感。根据这一说法,没有道德,道德判断的本质不是真正的看法,而是由主体行为质量引起的愉悦和痛苦的情感反应。这种区别揭示了产生道德判断的机制:当特定品质表达出令人愉悦的赞美感时,这些行动就被视为善良的行动。如果特定质量会引起痛苦或不幸的谴责感,那么该行为被认为是不良行为。这个过程完全独立于理性推理。这样,道德情感主义融入了道德判断的动作,并融合了关于同理心产生的道德情感的道德判断的基础。但是道德情感主义必须应对司法同理心面临的困难。基于单个转移机制的情绪反应具有依赖对象的强烈相对性。当判断的受试者面临相同的行为时,同理心产生的道德感是可比的。它可以有所作为。这种差异质疑道德判断的一般有效性。因此,道德情感主义必须做出回应。我们如何与主观社区建立情感校准机构?除了人们的经验之外,是否有情感世代的途径,以便道德判断可以维持道德情感主义的经验基础并具有理性主义的规范能力?休ume的一般视觉理论为这一困境提供了规范性的“反药物”。为了使道德判断公平,休ume提出:“我们需要可怜的一些扎实和一般的观点,并将自己置于我们的思维内。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对人的情感和情感偏见超越了“选择其他观点”和“打动人类结构中的普遍原则”,并使一般的判断,质量和行为评估本质上。特定问题。第二层通过哲学思考建立了超越的观点。这允许各个差异化经验所做的道德判断能够在规范框架中脱颖而出。 (ii)为了进一步保证公众的认可和评估的普遍性,“公众”,休ume呈现了明智的观众,这是概述的个性化形象。休ume说:“你知道观众的想法是人类生活的核心特征。”他认为,只要我们留在观众的地位,我们就可以对善与恶做出正确的判断。司法转移感知的差异本质上是观点的差异。法官的生活世界构成了他们转移操纵的认知基础,而不同问题的经验方案构成了不同的问题。点,上述硬币观察者的隐喻急诊室成为CEN的司法认知模型Tral Judge.Tum时间。我们需要克服个人经历的分裂,我们不能陷入抽象的理性无效。退休后,史密斯(Mo)史密斯(Mo)将明智的观众转变为观众,实现了经验和规范的整合。史密斯(Smith)建立的“公众观众”的概念注定要帮助个人塑造主观和普遍的道德判断。在这样的道德判断中,必须将个人分为两个。一个在观众中,另一个是演员。观众充当法官,但演员正在审判。如果我们可以想象一个公平的观众同意促进我们行动的动机和情感,我们将完全认识到我们的感受和动机,我们同意我们的行动。如果情况相反,我们接受观众的异议,并反思我们的工作。您会看到Justo代表“我们心中的正义……我们行动的伟大法官和裁判”。但是公平的观众不是一个神Xie XI,但只能用他的触角来区分,但每个人都能期望和实现的不完整角色。换句话说,公平的观众不公平,包括正在评估的情况的特定环境以及演员的情感和特征。但这不是无所不知的,它并不总是镇定和限制,但是有正常的感觉。评估演员对自己正在做的事情的态度。这受到其所在社会的习惯和社会观点的影响,并受到寻求利益和避免造成人性损害的愿望的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平的观众只是对个人或评估行为不感兴趣的普通观察者。在Itjudicial审判领域中,“正常人”是“法官的中立和独立法官”。该图像是一种认知工具,也是“在个别情况下的司法标准”。换句话说,图像一个合理的观众被深入融合在司法实践的毛细管中,但遇到了理论上的失明。 “理性人”,“社会对等”对“常识”的“合理人”,这些教义类别的本质是公平观众认知功能的差异化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规范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制度化的认知程序将史密斯的道德哲学提议转变为实用的生活道德提议。在普遍的规范基础中。自动困境 – 参考:法官不仅必须预先建立一般行为,以定义行为“人格通用”的期望,而且还需要否认“代表一般人的概念”的概念,这是这种一般循环论证的逻辑陷阱作为司法观念。 (环境的模拟,选择观点等)必须用于实现动态c规格和事实的调整。“未成年人的认知特征”和“社会等价的标准”。转移,升华的认识论命令中的经验判断。像Weberthought工具一样,理想的类型不是经验现实的机械副本,也不是纯粹的先验理性结构。它不是末端,而是一种媒介。当哲学话语中“公平观众”的概念转移到司法领域时,它成为判断力语言的“一般”标准。该标准具有以下认知特征:初始特征是公正的。 “普通人”的概念既不是纯粹的抽象或具体的经验个体,而是具有公众视角的认知坐标系统。史密斯评估中的自动分解分析揭示了“一般”标准的行为机制。当一个人在演员和观众中崩溃时,他实际上建立了一个参考对意识的具体判断系统。从主体间的角度来看,该划分通过模拟实现了值的平衡。正是通过您看到这种技术,在司法背景下,法官打破了生活世界的障碍和困境。第二个特征是社会镶嵌。史密斯热情地指出,观察判断必须受社会实践的影响。一方面,“普通人”的标准反映了或内部化在这个社会中被认为和认可的行为的一般标准。换句话说,社会社区的规范看法。同时,这种愿景在正义领域被制度化。从中,我们将看到司法机构的“正常人”不是时间和空间上的绝对中立性,而是由特定法律秩序喂养的规范生物。它的认知基础由三个维度组成:同步尺寸当前法律系统的规范结构的影响,诸如D Systeme指南案例和搜索类似案件的系统等系统引起的呼叫类型的维度以及由诉讼程序形成的口头情况所构建的交互式维度。这种嵌入确保了判断的同理心是基于现实的基础,并受到机构框架的强迫。第三个特征是人类。史密斯的观众理论说明了正义领域的独特人道法。一方面,一个公平的观众不是一个无所不知和全能的上帝,而是一个具有情感波动和认知局限性的普通人。同时,只有观众也对正义与善与恶也有人类的本能判断。这种不完美的人类是司法当局的根源。法官声称根据“普通人”的标准做出判断的过程本质上是启动理性机械的过程用于生成程序的anism,是使用具有公共效果的规范性图案(即“一般人”标准)来标准化分散的个体叙事的零散的个体叙事的通知过程。这些认知特征确定“普通人”的标准不仅是经验数据的简单积累,而且是生活规范,这些规范即使在完美的模板中,也继续再现了程序化相互作用。正是它的动态和适应能力使您能够满足部门法律的规范性期望,社会认知的进化需求以及人类复杂性的整体要求。以英国的实践为例,美国和法国的实践不仅是对审判的修辞调整,而且是对性别概念的进步的反应和吸收。我n“ Kunshan’s Coun,公共安全机构使用“社会中平民认知水平的认知水平”的论点来克服合法辩护申请的保守趋势并激活合法的国防线条。这些案件共同说明了“一般”的标准如何通过自身的正义来促进司法和“司法机构”的动力。人类的维度和通过这些特征的认可并不存在,但它们在司法认知的第三级渐进式计划中进行了合作。认知偏见的风险,并为价值验证创造先前的要求。值的验证是基于各种价值需求的反思,平衡和调整,并积累了监管转移能力,以通过经验为法官提供反馈。三个构成了“普通人”标准的认知意识的诠释学循环。以下是基于认知程序的系统解释,用于宣传情境模拟观点的转换值。 (i)情境模拟:历史经验的司法变化本质上是通过激活和使用自己以前与案件相互作用的观点的使用,这是对审判历史经验在规范命题中的转变。当前“普通人”概念的经验本质,有三个方面:这是历史传统和当地人知道的沉积物壁架,特定情况的组成。换句话说,法官必须在历史传统和现任经验之间的紧张局势中实施诠释学实践。在这里,判断并不是关于历史传统或被困在个人经历中的封闭独白的绝对中立人。另一方面,在以前的理解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对话中,它促进了规范含义的产生性,不断改变您的观点。 1。历史传统的制度降水。 “社会科学法的编译作品”作者:[德国] Max Weber翻译:Yang Kiewen Yao Yang Yang Yang版本:上海镇的编辑,2022年11月,“通用人”标准不是一个自然的事实,是价值中立性的,而是一种特定文明的规范性结晶。宏观观点体现了内部逻辑和社会和文化现象的规则特定时代,也是“现代材料的独特普遍特征和我们认为自给自足的模板中的精神文化生活的独特普遍特征”的产物。在司法背景下,这种历史性包括三个级别的制度化转型。第一层是文化实践的法律升华。例如,在促进诸如“昆山反攻击事件”之类的创新案件下,法律辩护系统的司法应用程序引发了重要的转变。电影《第20条》(2024年)的Quilates。这一回合的深刻重要性反映了“普通人”标准的变化。试图这样做。受欢迎的最高法院提出这样的原则:“法律不能成为违法行为的让步”,并正式建立了关于国防限制的新国家共识,以此作为司法裁决的参考。从这个意义上讲,标准所谓的“普通人”实际上是一个简化的表示公众对社区的看法。当特定社会群体的成员处于观察同学的行为的情况下,他们将根据所提到的制度化背景信息对正常行为模式做出期望或判断。这个历史维度使“普通人”标准标准是传统的移动运营商。 2。在大国司法治理中“一般”吸收当地知识的标准是司法审判中当地知识的维度。具体而言,人文,习俗和区域发展的差异使得甚至在差异化判断中可以容忍相同案件和判断的理想规则。法官必须根据特定的社会和经济条件在当地领域内发表合理的判断,即改变法律稳定对社会适用性的稳定性。这个维度说明了独特的转换逻辑在审判新娘的捐款审判中,返回争议。在新娘礼物返回的争议中,法官的眼睛必须在《财产交易与海关交易之间》中旅行,涉及民法第1042条规定的原则,即“禁止他们通过婚姻要求财产”。 “结合当地习俗”在“女友礼物付款人位置的可用人均收入”和“完整的本地习俗”(Fashi [2024] No. 1)的第5条中的规定是对标准订单逐渐进化的逐渐进化检查的结果。这种进化的本质是通过检测和重建来升华在普遍有效的判断规则中的可分散当地经历。 3。具体情况的规范构建。公平的观众必须完全理解事实。这意味着S的操作“普通人”的tand骨暗示着上下文化的认知结构过程。哲学诠释学表明,理解是图像融合的联合国产物。我在这里。司法领域的情境构建包括证据的叙述(在规范重要的法律叙事中重建零散的案件),机构建立角色期望(通过法律要求建立行为标准)以及融合程序互动的观点(利用司法辩论来实现互动式审查党派的互动评论)。这种建设性在流离消费者权利方面尤其重要。法官必须动态地建立一个理性的认知框架,以“消费者”的概念检查因素,例如在特定交易情况下产品的特征和行业实践的特征。 “眼睛与心 – 世界论文”作者:[法国]莫里斯·梅洛(Morris Merleau)ATOR:Yang Dachun版本:2019年6月,在这种认知实践中,模拟,体现,注入了尺寸和体现的sion。人类认知不是纯粹的逻辑操纵,而是深深植根于识别和身体经验。身体是思考和扮演构造在思维的配置中的基础。它始终塑造个人思想和判断的物理状态和环境。事件期间所涉及的各方的身体情绪的重新体验可以激活不清楚但重要的情况信息。电影“青年”的配额(2019年)。在对江糊的合法辩护的情况下,当法官确定未成年人的心理状态时,压迫的看法,时间和身体冲突的紧迫性和无法通过转录重要依据来确定它是否显着超过必要限制的重要依据来巩固。在识别和评估跨性别的过程中法官可以通过在程序合理的规定下通过上下文重组来激活在证据文本之外沉默的生活经历,这使法律判断成为将规范和生活世界联系起来的重要桥梁。当法官通过同理心重建案件时,他体现了小浴室空间的严重心理压迫,以及几个人的暴力行为面临的紧急心态,这使他可以摆脱对法律规范抽象概念的奴隶制。法官可以通过情境模拟引入这种体现在司法仲裁中的经历,并在感官经验的情况下考虑正义。这种物理认知的重建摧毁了受试者表达的二分法的认知传统,并从考官的神圣观点中将参与者生活的世界带入了生活的世界。场景的三个方面ONAL模拟使“一般人”的运作能够保持经验和规范的双向流,并完成历史经验转变为司法规范。电视连续剧《获胜者是正义》(2012年)的剧照。 (ii)转化观点:转移之前的程序是,将观点转化为司法认知的转变本质上是对人类理性的可观性的制度反应。从观众的角度来看,要从真诚和公平的角度考虑这种情况,也就是说,从不是那些亲自经历过这种情况的人的角度来分析问题。因此,在参与这种情况的人员中,“普通人”应该是公平的。这是因为没有偏向零件的特殊原因。由于无私的位置,动作主题的行动的结果不会影响“正常的PEople“因为引起行动问题的情感与之无关。但是,作为“正常人”的形成的审判不是一个不是世俗烟花的法官。法官认为实际上是机构虚构的“公平和中立”。无论如何,无论如何,无论如何,与其他人相处倾向于其他人的痕迹,这实际上是很困难的。陌生人,但曾经在美国最高法院工作的科尔比(Colby)证实了这一困境。相对而言,在专业历史和教育经验方面,法官可能会与附近的政党具有COG共振名称,而对于与自己截然不同的人们,他们可能会面临同理心障碍。实证研究证实了这一观点。在CA在工作场所的管理歧视案例中,大约是10个百分比的10个百分比,同理心很可能使同理心的观点较少,而对于10个百分比的时代而言。歧视率(通常是员工)。为此,这意味着,通过做出转会决定,裁判可以被这种固有的熟悉程度不知不觉地吸引,从而导致他的审判偏见。由于他是检察官法律界的成员,法官可能会偏向于检察官的观点,因为他是检察官专业人士的法律界,并且由于性别和背景的相似之处而被告转移时被告的理由。另一方面,转移觉醒需要特定的情况和线索作为材料,这使人们更有可能在直接情况下对受害者产生同情心的偏见,也就是说,目前存在偏见。 com简单地列出了自然灾害受害者数量的简单清单,直观的展览洪水的痛苦生活,地震,难民的受害者,尤其是儿童可以更好地激发人们的亲社会行为。在刑事案件中,“如果长期以来被遗忘的受害者的形象,人们倾向于同情目前专注于照顾的罪犯。”在这一点上,偏见实际上是同理心的体现。法官只对案件中存在的各方表示同情,而当前的经历被触及了,但无知的存在,而忽略了情况,思想和感情。 2。“普通人”的观点改变。如果法官通过个人经验了解他人的意识,他不可避免地会遇到无法渗透到生活世界的障碍的个人经历的困境。个人经验的局限性引起的这种认知障碍表明在“泰米尔大米的事件”和江糊性自卫事件之间的rast。在“泰米尔大米的案件”中,司法系统包括官员的行动符合警察为警察暴力和种族主义辩解的合理标准,并拒绝起诉枪击事件的警察。这实际上揭示了一般生活界司法体系的疏远,因为它运用了法律理性,并通过财政经验来投射个人经验。在黑人儿童“普通人”的眼中,他们在公园里玩玩具枪显然没有法律风险,但是检察官未能克服他们的经验,并完成社交社区自我转变为“正常人”。在江穆莫的法律辩护的情况下,法官意识到了年龄和感知之间的这种代际差距,并解释了未成年人的“ ON”回应。具体来说,为了消除偏见,法官必须完成观点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转换:首先,法官必须通过足够的信息消除认知偏见。如上所述,在司法裁决中,法官必须以最全面的方式获得有关案件背景的信息,以超越Perso命里的局限性并将其转变为他人生活的观点。另一方面,法官必须通过学习,缓解和消除家庭偏见来将稀有性变成熟悉。人们通常从固有的角度倾向于观察世界,但是人们不是完全由外部因素决定的对象,而是由不断选举定义的活跃人物。在同理心的过程中,对各种信息的整体接受和理解是克服偏见的关键。史密斯认为,观众必须尽可能收集并拥有所有信息。 “应注意当事人情况的所有细节,并在为了扩展这一原则,在司法审判中扩展了这一原则,法官必须获得最大数量的背景信息,以使该案件超越了生命世界的障碍,并与他人同情。在此过程中,法官必须在这一过程中支持稀有的范围,从而将稀有性置于熟悉的熟悉的熟悉程度上,从而消除了熟悉的事实。对性别相关的态度的变化是学习理论的内部机制。基于距离的NAL模拟基于信息的完整性。从公众的角度来看,传输决策的瓦纳式IDEZ来自机构的局限性。缺乏偏见要求法官超越个人情感偏好,并基于零散的情感吸引力建立普遍的价值基础。从公众的角度消除情绪偏见的专业人士揭示了这一过程的核心功能:“司法同理心的核心价值是帮助法官对缺席的权利和利益更深入地理解。从认知心理学的专业表现的角度来看。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法官判断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司法审判汁是在Leuk中编织的,这是听证的证据的审判,并为典范的幽默所带来的特征。惩罚的酌处权不仅维护了法律秩序的框架,而且还为道德框架的道德情绪打开了一个制度化的空间。这项验证维持法律维持法律灵活性的灵活性。司法技术。教育和指导方针的灵活性。司法文件推理的教育和准则是典型的例子。在处理案件时,在处理未成年人的权利时,必须解决特定的争议,并将其纳入等于等于的案例,并将其纳入本质上,并在基本上融入基本的基本上,并将其纳入基本上,并将其纳入本质上。保留最有益原则的未成年人。这种包容技术避免将其称为抽象价值的口号,并通过选择法律解释方法和评估试验结果的社会影响来实现道德建议转化为法律主张。情感基础,规范整合和制度伦理与司法实践交织在一起并互动。情感基础将人性化的维度注入了规范性判断中,以防止法律成为冷逻辑机器。监管整合保持法律秩序的统一性,并限制了价值测量的任意趋势。机构伦理创建了一个将法律体系与社会价值联系起来的渠道。这种复合验证机制通过程序反射和平衡整合了对零散价值的需求,这使得法官的退休反应更为标准化和重要。6.结论:司法观念的自我学生表明,苏格拉底对苏格拉底(Doxa)“意见”中概念的解释揭示了司法判断的深刻认知方案。自我和法官的思想中总是有对话。他们都是一个人,但他们可以作为两个人说话。这种内部的自我进入机制使法官能够超越独白的思想,并在意识剧院中建立另一种自我。司法领域“普通人”的标准恰恰是一种替代性自我检查系统。 “普通人群”不仅是法官自我检查的对话者,而且还提供了对社会社区和法律制度的监管预测。当法官法官确定其合理的关注义务时,他实际上唤醒了“普通人”的良心作为对话伙伴。这个“普通人”继续问:他是否将自己放在自己的位置上改变他的立场,社会社区如何期望在这种情况下做出决定?这种认知机制跨越了“理性人”的传统标准的一维前提,并将法官的“自身”视角与“一般人”相结合。这使我们能够通过持续审讯“普通人”来支持法官内部戏剧中司法决定的合法性。三阶认知程序为部门方法提供了操作理论工具。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学不仅通过构建制度化的转让判决方法来维持部门法的批判性反思,而且还提供了标准化的认识论框架。 [图书来源]林恩·凯吉安(Lynn Kaijian):“重建司法判决中的“公共人员”标准,从转移理论的角度来看”,法律体系和社会发展第4期,第2025年,第205-224页。作者:Lin Kaijian(Insti中国东部政治与法律大学的人权曲调)对此主题进行回顾/陈·辛格(Chen Singhyu)(Tenshua大学法律法律学院)(国际和公共事务,Joton大学,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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