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2月5日,财政部等三部门宣布对自由贸易岛海南岛、香港居民消费的进口商品实行“零关税”政策。以下为全文: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居民消费的进口货物实行“零关税”政策,现通知如下: 一、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居民从指定地点购买的进口货物免税配额和产品目录范围内的供应商将免征土地税、进口关税、进口关税和农产品增值税。 2、本通知所称岛民均指C持有海南身份证、海南居住证、海南社会保障卡的中国公民,以及在海南工作、居住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三、对“零关税”进口产品实行正面清单管理。具体范围见附件。岛内居民凭有效身份证件、居住证、社会保障卡或居住证件,可在指定商贸办事处无限量购买列出的进口产品,并当场提货。每人每年累计免税购物金额不超过1万元。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南省的实际需要和监管情况,及时动态调整清单。四、本通知所称“指定营业网点”是指经海关批准的免税店。对海南自贸港岛居民消费的进口商品实行“零关税”政策。经营进口“零税”产品的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向国家缴纳免税产品特许经营费。经营主体审批和设立经营场所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完成全省法定程序后,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经营主体的批准和设立营业场所的结果须报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五、海关对“零关税”进口商品和“零税”进口商品的免税店、办事处按照免税商品进行监管。 “零关税”进口的商品必须从国外进口。如果需要进口许可证审批、登记或通知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6.岛民购买的进口“零税”商品是供消费者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能转售。七、海南省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防控进口“零税”货物走私风险的主体责任,根据风险防控需要,采取限制部分产品采购数量等措施,通过电算化、追溯管理等手段加强监管,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确保风险总体可控、政策顺利实施。风险防控具体方案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发布。八、违反本通知规定的,销售、购买、走私进口“零税”产品的,三年内不得购买进口“零税”产品,海南省人民政府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将其纳入信用记录。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构成走私、协助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零关税进口商品经营单位违反规定销售零关税进口商品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九、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颁布日期。附录:海南自贸区居民消费进口“零关税”产品清单编辑刘佳妮 香港